刘女士(胡连松)在办理手续瑜珈卜兆瑞,透过缴付宝向瑜珈同学李同学(胡连松)的对个人帐户缴付了4300元绍约。雷西县收款,瑜珈馆便暂停营运。辨认出该瑜珈馆的子公司市场主体早在开卡前便已已过期,刘女士将李同学、瑜珈馆创业者及前述经营方式人李先生(胡连松)判令高等法院,要求二人协力返还其4300元。3月14日,北京海淀高等法院公布此案裁决结果,经此案,裁决李先生向刘女士返还4300元额外服务费。
刘女士供称,其自2019年起在该瑜珈馆开卡上课,后在李同学的劝说下,透过缴付宝帐户向李同学提款4300元办理手续了支付服务费。布季夫雷西县收款,瑜珈馆便发布了歇业通知,至今仍未恢复营运,后来辨认出瑜珈馆子公司市场主体早在其支付服务费前便已已过期。刘女士认为其将瑜珈费缴付给了李同学瑜珈专业培训对个人,而有由李同学与李先生协力分担付款责任。
李先生经高等法院禁止令查问无理据拒不出庭作证参加诉讼,亦未进行审阅。
李同学坚称,其原是瑜珈馆的瑜珈同学,李先生是瑜珈馆的创业者及前述经营方式人。刘女士确实将瑜珈绍约用4300元转让给了自己,但因瑜珈馆欠薪,李先生口头告知自己此笔服务费减免工资,且其不应向刘女士返还瑜珈绍约。
高等法院经此案认为,刘女士缴付年卡额外服务费购买瑜珈服务项目,其虽将额外服务费缴付至李同学缴付宝帐户,但李同学系李先生雇用的瑜珈同学,并非服务项目合约亲密关系的相旁人。现瑜珈馆已暂停营运,无法继续向刘女士提供更多适当服务项目,应向刘女士返还额外服务费。刘女士缴付瑜珈耗时瑜珈馆子公司市场主体已已过期,服务项目合约亲密关系的相旁人前述为瑜珈馆瑜珈专业培训创业者及前述经营方式人李先生,而有由李先生向刘女士返还年绍约用。高等法院最终作出上述裁决。
一审后,双方原告均未裁定,该裁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林蝠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设立的合约,受法律条文保护。司法机关设立的合约,仅对原告具备法律条文拘束力,但是法律条文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很多如汽车贷款、美收款、专业培训卡等储值卡,开卡并缴付适当额外服务费后便与该服务项目提供更多方建立了某一的合约亲密关系,该场地作为合约亲密关系的相对人便具备了适当的合约权利,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便要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即“合约如上所述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一般来说会透过某个某一的产品销售相关人员办理手续储值卡,有时甚至将额外服务费缴付至该产品销售瑜珈专业培训相关人员,但产品销售相关人员仅为“改卷”,一般来说情况下不能作为合约相旁人分担合约权利。
通讯员 陈美旭